(2016)鲁1002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颖与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颖,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姜颖。被执行人威海文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分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852、1872、18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威环民初字第1852、1872、1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