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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传智与张钰、彭凯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智,彭凯中,张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57号申请执行人徐传智。被执行人彭凯中。被执行人张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5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前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传智729815元案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彭凯中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和被执行人张钰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进行评估、并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5.69万元每套受偿上述两套房屋以抵偿其相应债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57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彭凯中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和被执行人张钰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彭凯中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和被执行人张钰所有的位于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预售房以每套35.69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徐传智的相应债务,上述两处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传智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徐传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助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春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