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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赵德福与程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福,程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091号申请人:赵德福,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程胜全,男,1975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德福诉被申请人程胜全、上海灌南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程胜全的财产人民币43万元,申请人为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程胜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德福及担保人王圣芳、赵雨琪、赵为倩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