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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国亮、胡宗艳与孙刻兵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国亮,胡宗艳,孙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文国亮,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胡宗艳,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孙刻兵,男,1990年11月4日生,纳西族,住攀枝花市盐边县。申请执行人文国亮、胡宗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履行期限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02执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