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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洪德宝与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德宝,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071号原告:洪德宝,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岳喜鹏,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石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德宝与被告阳谷县石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德宝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德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德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业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守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