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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亚会诉段俊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会,段俊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579号原告:刘亚会,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程王路41号,身份证号:1426021990********。被告:段俊康,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浍滨南路如意巷**号,身份证号:1426211990********。原告刘亚会诉被告段俊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亚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亚会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