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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仔与被执行人三亚诚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仔,高某升,欧阳某云,欧阳某平,潘某平,胡某,张某,韩某才,韩某宾,三亚诚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仔,男,瑶族。申请执行人:高某升,男,瑶族。申请执行人:欧阳某云,女,瑶族。申请执行人:欧阳某平,女,瑶族。申请执行人:潘某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才,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宾,男,汉族。以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升,男,瑶族。被执行人:三亚诚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宝,该公司职员。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仔等九人与被执行人三亚诚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九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裁字[2016]第767、768、769、772、773、774、775、778、7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某仔等九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琼0271执360、361、362、363、382、383、384、385、386号,因被执行人为同一主体,本院决定将九宗案件合并执行,并统一使用执行案号为(2017)琼0271执360号。依据生效裁决,被执行人三亚诚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某仔(6000元)、高某升(26367元)、欧阳某云(6000元)、欧阳某平(12000元)、潘某平(44241元)、胡某(15000元)、张某(22400元)、韩某才(130000元)、韩某宾(24700元)支付工资共计28670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周某仔6000元(分三次付款,每次2000元)、高某升26367元(分十二次付款,每次2200元)、欧阳某云60**元(分三次付款,每次2000元)、欧阳某平12000元(分六次付款,每次2000元)、潘某平44241元(分十二次付款,每次3600元)、胡某(分六次付款,每次2500元)、张某22400元(分十一次付款,每次2000元)、韩某才130000元(分十二次付款,每次11000元)、韩某宾24700元(分十二次付款,每次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最后一笔款项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支付;二、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30日前按约定数额支付;三、如逾期,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强制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法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本案执行费4201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在履行中,符合终结情形,应予终结处理。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大宝审判员  黄立平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