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市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曹梅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市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住邯郸市雪驰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超,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曹梅,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李超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曹梅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递交了请求终结本次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结案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邯市执字第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权相泽执行员 吕华伟执行员 康全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