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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钟彩、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钟彩,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0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彩,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第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68812K。法定代表人:杨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钟彩、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