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童鹏飞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鹏飞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鹏飞,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2016年12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童鹏飞被控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鹏飞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童鹏飞伪造“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加盖在“电竞网咖合同”、“公司授权委托书”、“代收款凭证”和“保密协议”上,以虚构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开设电竞网咖为由,试图骗取冯某投资100万元。经冯某向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该公司并未有“电竞网咖”项目。2016年12月2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童鹏飞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童鹏飞处查获伪造的“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二枚、“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印章均系被告人童鹏飞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童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害单位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W0039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电竞网咖合同、保密协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代收款凭证、快递单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童鹏飞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张某W0039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电竞网咖合同、保密协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代收款凭证、快递单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童鹏飞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W0039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电竞网咖合同、保密协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代收款凭证、快递单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童鹏飞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冯某W0039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电竞网咖合同、保密协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代收款凭证、快递单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童鹏飞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6】文鉴字第W0128号鉴定意见书及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鉴字第W0039号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电竞网咖合同、保密协议、公司授权委托书及代收款凭证、快递单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印章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童鹏飞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鹏飞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童鹏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鹏飞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印章“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二枚、“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焦质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