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02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永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初40号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通市昭阳区元宝路202号秀水康城一期1幢1-3楼1号)。法定代表人:李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陈太雄,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578L),住所地:昭阳区崇义街30号。法定代表人:保卫华,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彦,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薇,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马永操,男,1967年7月7日出生住昭阳区。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马永操不服工伤认定纠纷一案,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昭通市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审判长  马兴慧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马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世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