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唱唱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唱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1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唱唱,女,1998年6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告人安唱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唱唱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唱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唱唱于2017年3月24日凌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从常熟市虞城一号出发,沿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山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唱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安唱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安唱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唱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安唱唱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安唱唱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汽车从常熟市虞城一号出发,沿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衡山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安唱唱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安唱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安唱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刘某的证言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唱唱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安唱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唱唱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唱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浩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