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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双喜与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喜,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王双喜,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王双喜,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王双喜,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18号原告:王双喜,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7日,小学文化程度,住千阳县,农民。被告: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店沟组。负责人:李虎,组长。原告王双喜与被告千阳县高崖镇店沟村村民小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双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王双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双喜负担。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陇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