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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丽英与被告史应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英,史应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917号原告:关丽英,男,1959年1月8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应力,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烟厂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丽英与被告史应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