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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劳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23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劳某某,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屯。被执行人:范某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兰县三道岗镇三道岗屯。劳某某申请执行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被执行人要求用自己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在6680.90元的范围内抵销,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认为该抵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故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因有效的抵销行为而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卞默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