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珍进申请执行甘才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进,甘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珍进,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甘才平,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根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珍进申请执行甘才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3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申请费525元、执行申请费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其名下有摩托车但未控制且价值不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0元,余款15000元双方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