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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刑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齐文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文美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刑终13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文美,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原阳县阳阿乡土山村村支书,住原阳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班义梅,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2016)豫0725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文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齐文美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头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吸收孙顺岭、马永会、田广信、李秀芬、陈金民、龚朝英、周明军等143人存款共计8979200元,已返还存款6461660元,至今仍有存款2517540元未返还。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齐文美的供述;集资参与人孙堂安、马永锋、田广勋、孙建德、孙学喜等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还款名单、收到条、证明、账本复印件、到案证明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齐文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一万七千五百四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后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上诉人齐文美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齐文美参与吸收的存款金额有误,齐文美已支付的利息应视为支付的本金,齐文美所吸收的自己的、亲友的存款应予以扣除;齐文美的归案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一审未考虑齐文美自愿认罪、系初犯等情节,量刑重。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齐文美以高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吸收孙顺岭、马永会、田广信、李秀芬、陈金民、龚朝英、周明军等141人存款共计8634200元,已返还存款6276660元,至今仍有存款2357540元未返还。经二审审理查明的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文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上诉人齐文美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齐文美参与吸收的存款金额有误,齐文美已支付的利息应视为支付的本金,齐文美所吸收的自己的、亲友的存款应予以扣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的规定,齐文美应对其吸收的公众资金全额承担责任,但原判认定的涉案犯罪金额有误,齐文美本人及其妻子XX亭的存款应予以扣除。关于上诉人齐文美及其辩护人所提“齐文美的归案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现有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齐文美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关于上诉人齐文美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未考虑齐文美自愿认罪、系初犯等情节,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结合齐文美犯罪的金额及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齐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235754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成英审判员  李延年审判员  孟德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班新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