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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军舰与李平、朱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舰,李平,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02号申请人:刘军舰,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李平,男,198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朱凤,女,1988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刘军舰与被执行人李平、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平、朱凤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