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亚洲与郑福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洲,郑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亚洲,女,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福民,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郑福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福民银行存款25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