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海战诉秦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505号原告原告张海战,男,汉族,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被告秦跃峰,男,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海战诉被告秦跃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岳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海战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至判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岳峰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