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639徐兴才与李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才,李寿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2639号原告:徐兴才,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寿远,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徐兴才与被告李寿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兴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寿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兴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30000元及今后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25日两次向原告借款计3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用于资金周转,并说时间不长就归还原告,当时有被告亲自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两份为证,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被告李寿远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兴才与被告李寿远系朋友关系。2014至2015年,被告李寿远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0元。2014年11月16日,被告李寿远向原告借款10000元,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借据借款日期:14年11月16日借款人:李寿远人民币(大写)壹万元¥10000借款人:李寿远”。2015年11月21日,被告李寿远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徐兴才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李寿远还款日期农历腊月25以前2015.11.2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两笔借款被告李寿远至今未还,引起诉争。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据、借条原件,有原告徐兴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龙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对于原告徐兴才举证的借条、借据原件,被告李寿远未到庭质证,亦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出相反证据,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寿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徐兴才要求被告李寿远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讼请求的利息应当视为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开始计算。被告李寿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寿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兴才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4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寿远负担(已由原告徐兴才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