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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2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荣江与董德胜、陈荣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江,董德胜,陈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2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江,男,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董德胜,男,1963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荣明,男,汉族,1964年1月31日生,个体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关于李荣江与董德胜、陈荣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第(2016)苏098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陈荣明名下的苏J×××××号汽车已被本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董德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