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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景进犯非法拘禁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景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602刑更8号罪犯周景进,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初中文化,无职业。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7)辽0602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景进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宣判后,向丹东市看守所交付执行时,丹东市看守所以周景进多发脑梗塞、高血压病、左肾癌摘除为由,暂不予收监,建议做刑事医学鉴定。经查,罪犯周景进于2017年3月31日,经丹东市第一医院刑事医学鉴定,高血压病三期(很高危)、脑梗塞、左肾摘除术后,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文件附件(三)(4)、(七)(1)、(十)(3)的规定,建议住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景进暂予监外执行(自2017年5月4日起执行)。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