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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建红与刘曼军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红,刘曼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304民初290号原告:郭建红,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太高社区新塘*号。被告:刘曼军,又名刘迈军,女,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和平村栗塘**号。原告郭建红诉被告刘曼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郭建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曼军归还借款16000元;2、判令刘曼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刘曼军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郭建红信任,于2016年6月向郭建红借款16000元,承诺10天内还钱并带郭建红出去工作,但刘曼军借钱后既未介绍工作给郭建红,又未偿还借款,郭建红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曼军自愿在2017年5月20日前返还郭建红16000元(含郭建红付至唐雪容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868722540075账户的9700元一并返还),郭建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郭建红指定收款账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18692518771)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郭建红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