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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文辉、陈庆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辉,陈庆双,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文辉,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陈庆双,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533号蔚蓝国际大厦1号楼1730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庆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庆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蔚蓝郡雅苑3幢1单元23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