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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付时洋与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时洋,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民终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时洋,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细元,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法定代表人刘思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楠,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明,公司行政部部长。上诉人付时洋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时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细元、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楠、易四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时洋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4704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因工作调动要求与单位领导协商,被拒之门外后,将车停在公司后门,领导来了,上诉人就将车开走了,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辩称:付时洋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调整安排,用小车堵住公司货物进出通道东大门,已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付时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4704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4年开始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三条规定“甲方(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付时洋)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七条规定“在合同履行期内,可能因甲方的需要或因乙方的原因,甲方会调动乙方的工作或异动乙方的岗位,薪酬随岗位调整,要求乙方服从并执行。对不服从按甲方《员工纪检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的《纪律监察条例》第一、1条规定:不服从公司制度管理、工作安排、调动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纪律监察条例》第二、36条规定:破坏设备设施,妨碍正常工作开展者,辞退。被告于2015年11月13日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进行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员工手册》、《纪律监察条例》等。2016年4月,被告公司的安环部撤销,被告安排原告到设动部上班,原告未同意。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月9日原告开小车停在被告公司的后大门。鉴于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妨碍正常工作开展,2016年4月9日被告公司经工会委员会同意,给予原告付时洋辞退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按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了劳动报酬,原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制订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原告不服从被告的工作安排,将小车停在公司后大门,妨碍被告的正常工作开展,按照被告公司《纪律监察条例》的规定,应给予离职和辞退处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付时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付时洋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时洋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将小车停放在公司后大门,妨碍公司正常工作开展,被上诉人按公司规章制度,并经工会委员会同意,给予付时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綦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