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孟凡军与被执行人段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军,段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570-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军,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段松,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军与被执行人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段松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松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8284594374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5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泽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