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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01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尉华骑、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华骑,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朱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01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尉华骑,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21号9196室。法定代表人朱朝阳。被执行人朱朝阳,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号码330602197504090016。原告尉华骑与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4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尉华骑工资人民币34453元,其中6890.6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335.90元于2016年7月31前支付,余款17226.5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约履行任何一期,则原告有权对全部工资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杭州世禾电气有限公司在第三人绍兴柯桥滨海供水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因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无法执行;在其他第三人处的债权因尚未到期,故暂无法执行。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