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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蓝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896号被执行人:蓝晴,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历刑二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蓝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和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蓝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勇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勇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