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车忠平、丛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车忠平,丛桂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088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广场*号。组织机构代码:05112616—4。负责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诗斌,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车忠平,男,1974年4月2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丛桂艳,女,1973年5月4日出生,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车忠平、丛桂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208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