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宝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宝磊,赵国俊,丁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侯建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宝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赵国俊,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易县。被执行人:丁晓明,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回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易县恒林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宝磊、赵国俊、丁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丁晓明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晓明在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89)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茂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