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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进元、吴秀琴等与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3号原告:戴进元,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吴秀琴,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秋鹏,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秋凤,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元(系吴秀琴的丈夫,戴秋鹏及戴秋凤的父亲),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2209-9。法定代表人:戴荣林,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明,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任村调解主任,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与被告长泰县陈巷镇戴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戴进元、吴秀琴、戴秋鹏、戴秋凤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清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