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玉栋与毛宽国、陈永民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栋,毛宽国,陈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栋,男,1963年4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毛宽国,男,1974年11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陈永民,男,1971年12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玉栋与被执行人毛宽国、陈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永民于2017年5月4日将人民币48370元(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6800元、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6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白玉栋。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