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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魏雪民、司博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邢文伟,司博君,魏雪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2275号原告:张金龙,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邢文伟,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司博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魏雪民,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张金龙与被告邢文伟、司博君、魏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张金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金龙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 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新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