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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650号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三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士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倩,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