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3650号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三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士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倩,女,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志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