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姚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姚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634号原告: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涛,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雷,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姚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广仁无纺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