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连朋、刘珍珍、刘彦杰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连朋,刘珍珍,刘彦杰,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28号申请人吕连朋,女,1969年3月9日生。申请人刘珍珍,女,1992年7月22日生。申请人刘彦杰,男,2005年1月9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吕连朋、刘珍珍、刘彦杰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照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吕连朋、刘珍珍、刘彦杰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向卢氏县照村八组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无充足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122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