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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学民与被告王大增、山东建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民,王大增,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06号原告:胡学民。被告:王大增。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韶强。原告胡学民与被告王大增、山东建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2017年5月4日,原告王大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德兴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