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洪渊与宣恩县晓关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渊,宣恩县晓关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480号原告陈洪渊,男,1958年08月24日出生,侗族,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杨华,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宣恩县晓关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宣恩县晓关乡集镇黄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5MA48AHLT38。负责人沈世福,男,生于1977年7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渊诉被告宣恩县晓关富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其本人现有证据存在瑕疵为由自愿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准予免交。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