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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兵旺、徐凯秀等与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旺,徐凯秀,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249号原告陈兵旺,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徐凯秀,女,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董事长。原告陈兵旺、徐凯秀诉被告抚州仙峰商业中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陈兵旺、徐凯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旺、徐凯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旺、徐凯秀撤诉。案件受理费7452元,减半收取计3726元,由原告陈兵旺、徐凯秀负担。审判员 邓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