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与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金吉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吉市佳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154元(上诉人延吉市荣德环能供热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恒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