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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钟绍亮与罗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绍亮,罗勇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08号申请人:钟绍亮,女,汉族,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罗勇,男,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钟绍亮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勇价值8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绍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钟绍亮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博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