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陶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陶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832号原告: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上西陶村。法定代表人:吴娥芳,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为,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良福,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义乌市东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