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莉与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莉,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汉中沃土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318号之二申请人:郑莉,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被申请人: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法定代表人:李玉贵,系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被申请人:宁强县巴山镇石坝子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第三人:汉中沃土农业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龙江办事处柏花村。法定代表人:邓建华。申请人郑莉于2017年4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本案涉诉土地,并要求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停止侵害该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申请人申请查封的土地涉及第三人利益,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其他损害;另本案涉诉土地的现承包方即第三人对该宗土地的利用不可能造成永久性难以恢复的损害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也不会对申请人再造成其他损害。综上,申请人的保全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莉的申请。审判员 马仕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