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铁柱、王兴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柱,王兴兰,密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06号申请人:李铁柱,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兴兰,女,194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密士芳,女,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兰与被执行人密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铁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亲属关系证明。本院查明,王兴兰与密士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2015)临兰民初字第6923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鲁1302执26号。在执行过程中,王兴兰于2017年3月8日因脑出血死亡。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柳青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王兴兰的配偶李大存于1984年去世,王兴兰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多年,王兴兰与李大存共生育一子李铁柱。同年3月28日,申请人李铁柱提交申请书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兴兰因病去世,李铁柱作为王兴兰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申请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李铁柱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