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0303执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张延斌,刘宝元,云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303执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聚胜街243号。被执行人:张延斌,男,汉族,系辽宁省辽阳市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宝元,男,汉族,系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人,现住西藏昌都市。被执行人:云登,男,藏族,系西藏林芝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与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延斌、刘宝元、云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借款77723.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延斌、刘宝元、云登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宝元存款24394.5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