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红艳、贾红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艳,贾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艳,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贾红莲,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王红艳申请贾红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1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红艳于2017-5-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15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