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项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小学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贵溪市塘湾镇财源村杨家组往上祝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溪市塘湾镇财源村谢家组路段时,撞到行人熊某,造成熊某受伤经贵溪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事故。经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项某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熊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项某于2016年9月8日经贵溪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项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1、谢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贵公交认字[2016]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8日8时左右,被告人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贵溪市塘湾镇财源村杨家组往上祝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溪市塘湾镇财源村谢家组路段时,撞到行人熊某。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项某即将被害人熊某送到贵溪市人民医院抢救,下午18时许被害人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项某在贵溪市人民医院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经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熊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项某与被害人熊某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项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熊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项某表示谅解。在法庭质证、认证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蔡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8日早上8点多,其担扁担卖完东西走到谢家组时,熊某老人就跟在其身后,突然一辆摩托车从身后骑过来,其听到说撞到人了,后其看到熊某倒在地上,边上有辆黑色二轮摩托车也倒在地上的情况。2、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8日早上8点半,其接到老家人的电话说其奶奶熊某被项某骑摩托车撞到了,受伤很严重,其立马买了火车票赶回贵溪,下午2点30分左右其赶到人民医院时,其奶奶已经在抢救了,项某也在医院。到了下午5点左右,医生通知说不行了,其就在医院报警通知警察来处理的经过。3、被告人项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8日早上8点左右,其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杨某去往上祝村,途经财源村谢家组时,其看到一个女老人牵着熊某老人正缓慢从其行驶方向的右边向左边过马路,其连忙刹车,等其摩托车到熊某边上时,车子因为刹车倒在了地上,前轮可能碰到熊某的脚,把熊某绊倒了。后来其陪同120一起将熊某送到贵溪市人民医院,并一直在医院里等熊某抢救。下午5点多,熊某的亲属报了警,6点多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了,随后其就被交警带到公安局的事实。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熊某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5、交通肇事现场图、复核现场照片,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6、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贵公(交)认字[2016]03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熊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7、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贵公众鉴[2016](车)鉴字0913011号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线路均属正常,该装置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该车装置合格。8、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对涉案摩托车的扣押情况。9、贵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截至2016年9月8日,项某未办理任何机动车驾驶证件。10、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8日8时10分许,项某在事故发生后将熊某送往贵溪市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9月8日18时许,熊某经抢救无效死亡,19时许,项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1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项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熊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熊某家属对项某表示谅解的情况。1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安葬承诺,证实被害人熊某出生于1939年7月8日,及其亲属承诺安葬的情况。13、其他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报警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谢某于2016年9月8日16时28分报案而案发,贵溪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侦查;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项某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前科的事实。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项某即将被害人熊某送往医院抢救且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方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 艳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