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吴思平与卢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平,卢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499号原告:吴思平,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卢玉平,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吴思平与被告卢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吴思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思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思平负担。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施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