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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与富平县多彩商贸有限公司、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卢彩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富平县多彩商贸有限公司,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卢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法定代表人:申飚,任经理。被执行人:富平县多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昂,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祁昂,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生,居民。被执行人祁铁良,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生,居民。被执行人卢忙利,女,汉族,1969年5月1日生,居民。被执行人:卢彩云,女,汉族,1943年11月6日生,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多彩商贸有限公司、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卢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渭临证执字第075号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9952.97元及利息,执行费5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平县多彩商贸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卢彩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共有一处房产;被执行人祁铁良名下登记有一辆小车;银行查询未果。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共有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祁铁良名下登记的小车予以查封。因祁铁良名下登记的小车去向不明,未能实施扣押,被执行人祁昂、祁铁良、卢忙利共有的房产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富平县支行抵押,且有其他案件查封了该房产,本案为第三轮查封,该房产现难以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拴来 关注公众号“”